Page 406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406
398 銀行法法令彙編
者
用
使
前
亦
,
)
同 條項第 應 符 2 合 款規定,為 開「 主 要部分為自用 期內自用 需 者 」之 預 比率 規
購者
而
短
,
定。至
要
其「 短 期」係指自所有權 移 轉之日 起 1 年 ( 含 ) 以 下者 。 但
如 有 特殊 原 因 , 經 提出 購置 作為自用 使 用之具 體 計畫 ,並
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函 報 主 管機關核 准者 , 最 長 得 為 2
年。
三、 如 有 依 修正 前 銀行法第 74 條 但書 規定,為 配 合 政府經 濟 發
展計畫 , 經 中央 主 管機關核 准 投資之非自用不動產 者 , 得
繼 續維 持 原投資。 但 應 符 合 同 法第 75 條第 3 項有關 依 同 條
金額不
第 2 項 但書 之規定, 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 且 應併 計入 第 1 總 項對自用不動產之投 得超過 銀行 淨
值之
20%
資,除營業用
淨 值。 倉 庫 外,不 得超過 其於投資 該 項不動產時之
四、 另依 修正 前 銀行法第 76 條規定所 承受 不動產之處分期 間 ,
於銀行法自 89 年 11 月 1 日公 布 施行 後 , 基 於法 律從 新、
從 優 原則, 得 併 計入 第 76 條規定之「 4 年內」期限予以處
分。
五、本規定於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 亦 準用。
二、釋 示 銀行法第 75 條第 4 項及第 76 條但 書 規定等適用 疑 義。
財政部 90.2.26. 台財融 第 90728873 號函
主 旨 : 關於 貴會函 轉 ○○ 企 業銀行 函 關於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第 75 條
及第 76 條 但書 規定適用 上 疑 義 一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所 詢 有關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及第 75 條規定 問 題 , 請依據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