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P. 401

第三章 商業銀行        393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商業銀行        基   於財務投資之    目的  ,投資於公債、        短  期  票 券、金融債
               券、  股 票等   有價證券,應予適        當 之管理,    爰 參考  原銀行法第       83  條

               規定,   授 權  主 管機關   就 投資之種類及限制        加 以規  範 ,以適    當 管理其
               風險  。
           三、原銀行法第        83  條於商業銀行係      依 原第   28  條附設儲蓄部之      方式而   投

               資有價證券,       惟 實務  上 原銀行法第      83  條係以商業銀行全行作為規
               範  基 礎 ,並非   單 以儲蓄部作為規       範 基 礎  , 爰 本條增  訂 對現   況 不生  影

               響  。

           【行政令函】

           一、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                   化 條例擔任    創 始 機構,    因 信用
                 強
                                                        制。
                   目
                          有之證券,
                                    不
                     的
                       持
                                      受投資有價證券之
               增
                                     財政部   91.12.12.  台財融  限  字第     0914001193  號令
           茲 規定銀行      (  含 信託投資公司    )   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擔  任 創 始  機構,
           得 因  信用增  強  目的而持    有以其金融資產為        基 礎 所發行之    受 益證券或資產
           基 礎 證券。   該持   有非屬投資有價證券,不           受 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
           二、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                 限額  規定第    4  點 所稱之銀行負     責 人
               範圍釋   疑 。
                                財政部金融局      92.11.7.  台融局   字第  0920048050  號函

           主 旨 : 所 詢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                     4  點所  稱 之銀行
                 負責人   範圍   乙 案 , 復  如 說明二,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  首 揭  規定第    4  點所  稱  之銀行負責人     範圍  ,係   包括董    (  理  )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