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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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業銀行 393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商業銀行 基 於財務投資之 目的 ,投資於公債、 短 期 票 券、金融債
券、 股 票等 有價證券,應予適 當 之管理, 爰 參考 原銀行法第 83 條
規定, 授 權 主 管機關 就 投資之種類及限制 加 以規 範 ,以適 當 管理其
風險 。
三、原銀行法第 83 條於商業銀行係 依 原第 28 條附設儲蓄部之 方式而 投
資有價證券, 惟 實務 上 原銀行法第 83 條係以商業銀行全行作為規
範 基 礎 ,並非 單 以儲蓄部作為規 範 基 礎 , 爰 本條增 訂 對現 況 不生 影
響 。
【行政令函】
一、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 化 條例擔任 創 始 機構, 因 信用
強
制。
目
有之證券,
不
的
持
受投資有價證券之
增
財政部 91.12.12. 台財融 限 字第 0914001193 號令
茲 規定銀行 ( 含 信託投資公司 ) 依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擔 任 創 始 機構,
得 因 信用增 強 目的而持 有以其金融資產為 基 礎 所發行之 受 益證券或資產
基 礎 證券。 該持 有非屬投資有價證券,不 受 投資有價證券之限制。
二、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 限額 規定第 4 點 所稱之銀行負 責 人
範圍釋 疑 。
財政部金融局 92.11.7. 台融局 字第 0920048050 號函
主 旨 : 所 詢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 4 點所 稱 之銀行
負責人 範圍 乙 案 , 復 如 說明二,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 首 揭 規定第 4 點所 稱 之銀行負責人 範圍 ,係 包括董 (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