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8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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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審
次
檢
重
者 查,或 經 財 政 部 算 查,有新增之 款之 比率 累 積 虧 損或備 抵 呆帳提
新核
列不足
,銀行應
。
第
二、商業銀行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應 符 合 下 列 情 事 :
扣 除轉投資金額 ( 含 本 次 ) 後 之自有資本與 風險 性資產 比率須達
9% 以 上 。
上 一年度及 截 至申 請 時 無違反 金融法規 受 處分 者 。
備 抵 呆帳提足 者 。
最近 一 季 逾期放款 比率 低 於 同 業 平均 水 準 者 。
內部管理 無重 大 缺 失 者 ( 如:最近 一 次 金融 檢 查 結 果 , 無 短 列逾
期放款或 礙 健 全 無 財務報表不實 等 ) 。 ;上 一年度內部控制 執 行 無重 大 缺 失,
經
營
有
3
經
展計畫者
發
濟
發
國內
配
最近 合 政府 年 平均 展 稅 後 盈 餘 無 虧 損 者 。 。
商業銀行申 請 轉投資事業時, 如 因 最近 一 次 金融 檢 查,或 經 財 政 部
審 查,有新增之 累 積 虧 損或備 抵 呆帳提列不足 者 ,銀行應 重 新核 算
第 款之 比率 。
三、商業銀行申 請 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時,除應提出 未超 逾銀行法第
74 條第 3 項轉投資 持 股 限額規定及 符 合本規定第 1 點之自評表
外,並應 檢 具 下 列 書 件 :
投資 計畫 及 目的 ( 包括 轉投資事業 股 東 結 構、 經 營 團 隊 成員 、投
) 。
展計畫
運
資 效 益可行性分 析 及其分支機構發 包括流 動性 ) 影響 及 績 效 評估。
轉投資對銀行營
(
銀行 過 去 轉投資事業之 績 效 分 析 ,並提出對所有轉投資事業之管
理及 風險 評估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