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4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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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銀行法法令彙編




               限或不足之
                 何  , 亦  應明  情形 確訂  ,  如  有  超  限或不足  狀況  ,其  呈  報及相應之處理機制
                                定之。

               為
           六、本商品所對應之          避險  部 位 ,於  到 期時除有新     承  作之交易外,其部        位
               餘  額應出售或     即  轉  入 投資部  位  帳戶,並立     即 納  入  有價證券投資限

               額。
           七、銀行應     切  實 落 實 前  述 之 風險  控管機制,並定期或不定期            執 行自行查
               核或內部稽核,本商品           避險  活 動並  將 列為本   會 金融  檢 查之  重 點。

           八、本   令 自 即 日  起 生 效 。

            (  商業銀行  投 資不動產之規定     )    不動  產之投資,   除  營業用倉庫外,       不  得  超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自用
                                                 淨值
                                               之
                                       不動
                                                     ;
                        過
                        得  其於投資  其投資於  該  項 該 項倉庫  產  時 時 存款  總餘額  投資營業用倉庫, 百 分之五。     不
                          超過
                        商業銀行    不 得投資非自用      不動  產。但下列情       形不在   此 限  :
                        一、營業所     在地不動    產主  要 部分為自用者。
                        二、為   短 期內自用    需 要而預   購者。
                        三、原有    不動  產就  地重  建主  要 部分為自用者。
                        商業銀行依前項但         書 規定投資非自用        不動  產  總 金  額不  得

                        超過  銀行  淨值  之  百  分之二十,且與自用         不動  產投資合     計
                        之  總 金 額不  得  超過  銀行於投資   該 項  不動  產 時  之 淨值  。

                        商業銀行與其
                                                        ,或與第三十三條之
                                                     東
                                                 要
                                           員
                        或與本行負     責  持  有  實  收資本 或主  總額 股  百  分之三  以  上之企業,
                                    人、
                                         職
                        一銀行負    責  人之利   害 關  係 人為  不動  產交易   時  ,須合於營
                        業  常  規,並應經    董  事 會  三分之二  以  上  董 事之出  席  及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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