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5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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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業銀行        397







                         (89.11.1.

           【立法說明】        董  事四分之三  修正條文  以  上同意。  )
           一、商業銀行原則         上 不  得 投資非自用不動產,        惟 預留  未 來發   展空間等    原

               因  ,實際  上  有 持 有 主  要部分為自用之不動產之          需  要,  爰 參考  外國立
               法例,增    訂  第  2  項,  但  為 免 其資金  固 定化  而  影響  流 動 能  力 , 同 時為
               免

                                        以一定限制。
                          故
                   利
                     益,
                                  3
                                      加
                                第
                                    項
                 之
               當  其  挾  大  眾  之存款 增 訂  而  藉  機  炒  作不動產,  影響    國  家  產業發  展  並  牟  取  不
           二、不動產交易之金額           龐 大,為   免 銀行  藉  不動產交易    而 輸 送  不 當利  益,
               而  影響  大 眾  存款人之權益,增       訂  第  4  項 使 其與  特 定對  象  進行不動產
               交易時,    須  合於營業常規,並應         經董  事 會特  別 決議  。
           【行政令函】
           一、銀行法第        75  條所稱「自用    不動  產」及第     76  條所承受  不動   產處分期
               間  釋義。
                                         財政部   89.12.28.  台財融   第  89771455  號函
           主 旨  : 釋 示 銀行法第     75  條規定商業銀行      得 投資自用不動產與非自用不

                 動產  暨 第  76  條相關  問 題 , 請 查  照 辦理。
           說明  : 一、銀行法第        75  條所  稱  「自用不動產」,      包括  行 舍 、營業用     倉
                                依
                        及
                     庫
                            本部

                     所 ;  經 餘 均 屬「非自用不動產」。  同  法第  57  條第  2  項核  准  之非營業用辦公場
                          其
                  二、銀行法第      75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3  款所  稱 「 主  要部分為自
                      用  者 」,係指   使  用 面積  超過   50%  為自用  者 。至原為自用不
                      動產  而購買   , 後 變更用途    成  為部分非自用      者  (  如 出  租 供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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