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1 - 銀行法法令彙編(增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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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業銀行        403




           三、銀行行使      抵押   權 取 得之  不動  產 再  處分  時 是 否取具鑑   價報  告 釋 疑 。
                         財政部證券    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      90.3.13.  台財證    第  107769  號函

           主 旨  : 所 詢 因  行 使 抵 押  權 經 法 院  拍 賣 程序  而取得  之資產,並    隨 即 或於一
                 定期  間 內處分    者 ,  得 否 以法  院 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替 代 鑑  價報告,

                 及自法   院  承受  之資產,其「事實發生日」之             認  定,  得 否  以產權  登
                 記日為準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說明  : 二、有關銀行行        使 抵 押 權  經 法 院 拍  賣 程序  而取得  之資產,於     承受

                      或標  得該  筆 不動產之法      院 拍  定日  起算  3  個 月內  再 處分,   且
                      法  院 拍  定至  再  處分期  間  公告現值或評定價值        無  變動  者  , 得

                      以法  院  出具之證明文件       替  代 鑑  價報告。   另  自法  確  院  聲 明  承受  象
                      或標
                            之資產,其「事實發生日」應以足資
                          得
                                                                定交易對
                                                                 為準。
                                                           孰
                      另
                                         取得
                                             或處分資產,
                  三、  及交易金額之日或接 股 票  公開發行公司  獲  法  院  核定文件之日  若已達  前者  「公開發行
                      公司  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             柒  之二點規定之標準
                      者  ,應  依該  要點規定    取  具 鑑  價報告  ;若未達    處理要點第      柒
                      之二點規定之標準         者  ,  是否  取 具  鑑  價報告則  依  股 票 公開發
                      行公司內部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處分期
           四、金融機構合
                                                        限疑
                                  機構原承受之
                          併
                            後
                              消
                                滅
                                                             0918010740
                                       財政部   91.5.6.  土  地 台財融   字第  義。     號函
           主 旨  : 關於  貴  行 概 括承受  ○○  市  第 ○ 信用合作   社 及  ○○  縣 ○○  信用合作
                 社 後 , 該  二 家 信合  社因  行 使  抵 押 權 而取得  之 土  地,  未 於  取得  之日
                 起  4  年內處分,    是否  適用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             等  相關疑   義 乙
                 案 , 復 如  說明,   請 查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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