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銀行家雜誌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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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瑞士住宅合作社發展

              創新社會金融



             不只是居住的互助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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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梁玲菁



                                                                    最初發展並沒有任何政府政策來支持,經
              為    因應整體社會經濟階層、貧富差距加深                           過克服草創期的挑戰和資金籌措困難後,6 年內
                   和住宅需求,瑞士政府訂定周延的相關
              法律與規定,1883年頒布《瑞士義務法》,                            完成 21 棟公寓,提供 140 套的非營利性、永久
              接續制定《合作社法》,1892年民間的「租                            性住宅,顯示當時候平價住宅市場的急迫性,民

              屋者協會」在蘇黎世州成立「住宅與儲蓄合                              眾願意承擔風險,運用合作方式自力救濟。二次
              作社」,是第一個非營利性的住宅合作社,                              大戰後,合作社新建房屋是住宅市場的主力,
              《準則24(Grundsätze)》是基本法,明定住                       高峰期曾達 58 至 65.7%,低潮期如 1984 年、
              宅政策之住宅合作社定位,提供合作社法人設                             2007 年為 24.5%。
              立和訂定章程,同時提供低稅負,不及租金總                                  發展至今,政府不再提供無息貸款給合作
              收入的2%。                                           社新建房屋,而蘇黎世市政府也不需要在政策中






         92   台灣銀行家2018.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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