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銀行家雜誌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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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太雖然已經入新加坡籍,但假如不幸
過世,其中華民國境內遺產仍要課徵最高20%
的遺產稅。這部份股份是已申報的上市櫃股
票,若不申報很容易被國稅局追查出來。
3.太太放棄中華民國籍之後2年內不幸過
世,則遺產稅課稅方式同中華民國國民,境內外
新加坡因稅率較低,吸引了許多高所得者遷移國籍。(圖/達志影像)
遺產均要課稅(遺產贈與稅法第3之1條;此為
台灣稅法中極少見的「棄籍稅條款」),雖然 來新加坡極可能和中華民國單方面簽定C R S
台灣國稅局對於境外遺產不易掌握。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協
4.假若企業家夫人不慎忘了放棄中華民國 定,新加坡金融機構及稅務機關有可能會將此人
國籍,則後遺症會很大,依據財政部1010927 在新加坡的金融帳戶資訊回報給台灣財政部,因
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踩到以下幾個 而使其漏報之海外所得無所遁形。
規定,仍然還是會被認定為台灣稅務居民,換 6. 這個企業家夫人由於和上市櫃老闆仍有
言之,會課徵最高到40%綜合所得稅(編註: 婚姻關係,假如和丈夫一起申報綜合所得稅,則
在專業上來說,這就是避稅失敗): 仍可能讓太太的所得適用到40%的最高稅率;依
A.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 據大法官釋字413號的釋憲文,非居住者(企業
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 家太太)其配偶假如為境內居住者,其所得並不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 需和配偶(企業家)合併申報,這個釋字在1996
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 年出爐,當時是為了提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之意
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 願,但時空變換至2018年,卻成為台灣上市櫃老
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闆太太變身為新加坡人加以避稅的護身符。
B.前點(二)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發現台灣上市櫃企業
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 家太太轉變為新加坡人的稅務亂象,要遏止這
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 種亂象,筆者建議修法再讓內外資稅率差異縮
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 小,以達到正本清源的效果。在沒有完成修
認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 法之前,其實《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早就
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二) 有實質課稅原則可以防杜這種亂象,財政部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三) 可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先依據職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 權制定解釋函令來防止這種避稅亂象,這樣
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才不會讓台灣富豪為新加坡拼經濟的亂象屢屢
人。(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 發生。另外,參考美國稅法規定,針對放棄中
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在放棄國籍當下課徵「棄籍
5.另外,假若此企業家夫人未放棄中華 稅」,以嚇阻這種稅務投機取巧情形發生。(本
民國國籍,且擁有新加坡國籍或居留證,未 文作者為明達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台灣銀行家2018.6月號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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