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銀行家雜誌第1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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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太雖然已經入新加坡籍,但假如不幸
              過世,其中華民國境內遺產仍要課徵最高20%
              的遺產稅。這部份股份是已申報的上市櫃股
              票,若不申報很容易被國稅局追查出來。
                  3.太太放棄中華民國籍之後2年內不幸過

              世,則遺產稅課稅方式同中華民國國民,境內外
                                                               新加坡因稅率較低,吸引了許多高所得者遷移國籍。(圖/達志影像)
              遺產均要課稅(遺產贈與稅法第3之1條;此為
              台灣稅法中極少見的「棄籍稅條款」),雖然                             來新加坡極可能和中華民國單方面簽定C R S
              台灣國稅局對於境外遺產不易掌握。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協
                  4.假若企業家夫人不慎忘了放棄中華民國                          定,新加坡金融機構及稅務機關有可能會將此人
              國籍,則後遺症會很大,依據財政部1010927                          在新加坡的金融帳戶資訊回報給台灣財政部,因
              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踩到以下幾個                        而使其漏報之海外所得無所遁形。
              規定,仍然還是會被認定為台灣稅務居民,換                                 6.  這個企業家夫人由於和上市櫃老闆仍有
              言之,會課徵最高到40%綜合所得稅(編註:                            婚姻關係,假如和丈夫一起申報綜合所得稅,則

              在專業上來說,這就是避稅失敗):                                 仍可能讓太太的所得適用到40%的最高稅率;依
                  A.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                           據大法官釋字413號的釋憲文,非居住者(企業
              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於                              家太太)其配偶假如為境內居住者,其所得並不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                             需和配偶(企業家)合併申報,這個釋字在1996
              天。(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                             年出爐,當時是為了提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之意
              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                            願,但時空變換至2018年,卻成為台灣上市櫃老
              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闆太太變身為新加坡人加以避稅的護身符。

                  B.前點(二)所稱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發現台灣上市櫃企業
              民國境內,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                             家太太轉變為新加坡人的稅務亂象,要遏止這
              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                             種亂象,筆者建議修法再讓內外資稅率差異縮
              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                            小,以達到正本清源的效果。在沒有完成修
              認定:(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                            法之前,其實《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早就
              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二)                            有實質課稅原則可以防杜這種亂象,財政部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三)                            可以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先依據職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                             權制定解釋函令來防止這種避稅亂象,這樣
              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才不會讓台灣富豪為新加坡拼經濟的亂象屢屢

              人。(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                             發生。另外,參考美國稅法規定,針對放棄中
              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在放棄國籍當下課徵「棄籍
                  5.另外,假若此企業家夫人未放棄中華                           稅」,以嚇阻這種稅務投機取巧情形發生。(本
              民國國籍,且擁有新加坡國籍或居留證,未                              文作者為明達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台灣銀行家2018.6月號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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