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台灣金融創新:觀點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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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灣金融創新
              觀點與對策



                 對金融科技業者而言,在發展過程亦須同步將現行法令遵

            循架構,納入其營運計畫中,並考慮與監理機關間之關係與互

            動,以及長期規避法令之影響,如電子貨幣成為洗錢工具時,

            金融科技業者即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目前英國金融科技發展居於全球領先地位,根據英國政

            府報告,包括歐洲銀行監理署 (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金融審慎監理局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英國金融

            業 務 監 理 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簡 稱 FCA) 等, 在

            傳統金融業與金融科技業之間建立新監理框架,並在監理機

            關間就預期監理目標進行公開對話,亦與私部門間就監理議

            題進行溝通。FCA 於 2014 年 10 月啟動「創新計畫 (Project

            Innovate)」,協助金融科技業進入金融市場之新興商業模式的

            創新監理模式,協同國家科技辦公室 (Government Office for

            Science),研議對金融科技監理,建立「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 制度,提供企業可以在安全實驗及放寬監理環境下對
            創新產品、服務、商業模式等進行測試,也同時透過監理沙盒


            了解現行監理法規是否能夠支持金融科技業者及金融創新業務

            的發展,或者有檢討調整修改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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