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台灣金融創新:觀點與對策
P. 22
10 台灣金融創新
觀點與對策
( 三 ) 業務範圍:規劃與一般商業銀行一致。
( 四 ) 發起人要求:發起人中至少有一家銀行或金融控股公
司,且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之持股比率應達 50% 以上
( 或承諾於一定期間內達成 )。
( 五 ) 大股東適格性: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與銀行負責
人資格條件準則規定;財務業務有助於純網路銀行健全
經營;具體說明純網路銀行之經營策略、與金融機構之
合作模式、業務規劃、投資架構等;非金融業之大股東,
如具有金融科技、電子商務等專業,並能提出成功之業
務經營模式。
( 六 ) 監理原則:應適用與現有銀行相同之法規與監理要求,
如:法令遵循、客戶資料保護、資訊安全控管、防制洗
錢及公司治理等相關規範。
( 七 ) 營運據點:除應設置總行據點及設立與客戶面對面提
供服務之客服中心外,純網路銀行不得設立實體分行。
未來開放純網路銀行商業模式的建立對我國金融科技創新
生態的影響值得關注,以及純網路銀行是否能開發新市場客戶
族群、落實普惠金融推動、面對金融資訊安全的衝擊、提升法
遵與反洗錢的防制措施、公司治理及市場秩序的維護,均為重
要金融創新研究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