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金融挺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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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訓院觀點





              得免除《銀行法》第72-2條的限制,則都市更新將可獲得新的資金

              活水,必可邁入一個新的里程。金融機構更可主導都更,推出新

              的不動產金融商品,輔以專業的建商或營造廠搭配,為台灣的老
              舊公寓改建帶來新模式。

                  目前台灣雖有高額儲蓄所帶來的中長期資金,但由於缺乏合

              適的金融商品,使資金無法順利流入都更。若由公股行庫所具備
              的不動產及金融資源,發展如日本開發型J-REITs一類的都更金融

              商品,提供中長期資金合理的報酬,將有助於吸引超額儲蓄資金
              投入都更,這是短期可見成效的穩健策略。而也正因為由公股行

              庫主導,藉由透明的協商與公開機制,由地方政府提供開發案租

              稅優惠或容積獎勵等,獲利將不致有流於圖利私人財團的無謂爭
              議,而相關證券化後的受益憑證,更可流通於金融市場,也不會

              招致獲利獨厚公股行庫的挑戰。


              ╠    擔任都更案出資或融資角色


                  此外,從國外經驗來看,金融機構面對都市更新,除從財務

              面提供融資及導入信託機制外,應可進一步從綜合效益面著眼,

              扮演更積極掌舵者的角色。為解決互信協調不足等問題,以有效
              推動都更,可由政府成立具公信力的都更基金或機構(可結合營

              建與金融等公會參與),積極主導都更,協助有意願但無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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