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不動產租稅規劃(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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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購入 90 年以前就建好的多戶不動產出租、營業使用或準


             備出售,較僅有一戶 90 年後建好的自住使用的房屋,繳納較

             輕的房屋稅就真的符合公平正義嗎?這樣會不會造成 90 年以

             後造好的房屋因持有成本大增,以致不易出售轉讓。

                   本書也認為房屋的課稅現值偏低應該調整,但應保障自

             用住宅的使用者,因為自用住宅不會產生收益,應該課以較

             輕的稅,該調漲的是持有多戶房屋收取租金,甚至短期持有

             買賣獲利者,才應該加重房屋稅,而不是以房屋的新舊來區

             分,以致產生年份相差不多,但持有成本 ( 房屋稅 ) 卻差異極

             大的房屋,讓那些要新不新要不舊的房屋轉讓不易,例如 90


             年下半年建好的房屋,至 105 年已超過 15 年了,突然房屋稅

             要大漲當然讓人難以接受。同時也影響人民拆除舊屋改建新

             屋的意願,因為舊屋的房屋現值没有調整,只要繳很低甚至

             免繳房屋稅,但若改建成新屋必須繳納很重的房屋稅。例如,

             南鐵東移案的住戶原來很可能都不必繳房屋稅,若遷至新建

             好的房屋就必須繳納較重的房屋稅。故採這種切割的方式調

             漲房屋稅,必然影響到在市區擁有老屋者的重建意願,因此


             都市更新計畫也難以推動,使得都市難以更新其居住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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