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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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的收費不低,受評公司若非想在國外發行普通公司債、可轉
                                換公司債與存託憑證等金融商品 (聯貸案件也有此需要),被當
                                地的主管機關、投資者或債權人要求提供評等資料,只好申請

                                受評。換言之,當企業的籌資方式只是銀行借款,實在沒必要
                                大費周章申請國際信評機構給予評等,久而久之對於信評機構
                                的依賴程度即不高。除了藉由「有否在國外發行債券或存託憑

                                證」,來判斷企業向國際信評機構申請評等的迫切性,另一方
                                法則是透過股權結構中,國際性投資者或機構投資人所佔比重
                                加以研判;因為此類投資人的投資標的,偏好被信評機構評等
                                的公司,以減少「資訊不對稱」困擾。值得一提的是,台灣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在 2013 年及 2015 年取消,「發行公

                                司債或金融債時,發行公司須為發債取得債務信用評等」的規
                                定,用意之一即是希望債市更加活絡,所以自 2014 年、2015
                                年下半年開始,台灣國內新發行的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中,「沒
                                有任何一筆債券」取得債務發行信用評等。

                                由於產業與規模的差異,信評機構除了一般產業適用的評等模
                                型外,還隨著部分產業的經營特性,建立不同的評估項目與評
                                等模型。例如,分別建立建築業、船運業、航空業、租賃業等
                                的評等模型。每種評等模型估算的違約機率,至少分成十多個

                                信用等級,才能精準區分借款客戶的信用風險,並有助合理反
                                映不同客戶的融資額度與借款利率。因此,S&P 乃在類似的思
                                惟架構下,將等級為 AA 到 CCC 的債務憑證,再按品質差異

                                細分「相同等級」者成為 3 級,並於其後附加「+」及「-」符
                                號。「+」表示同一等級中信用品質最佳的類別;「-」為同一
                                                                          +
                                等級中信用品質最差的類別。例如,AA 的信用品質優於
                                                              -
                                AA,AA 的信用品質又優於 AA ,但三者都算 AA 等級。至於
                                短期債券的信用等級,則以「A-1」為最好,「D」為最差,同

                                樣也以附加的「+」、「-」符號,區分同等級債券的信用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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