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授信管理:法規制度與融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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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4 及表 3-5 所示。囿於合作契約規範,中華信用評等公司僅能
從事台灣境內的企業評等,也使用本國的資料庫與評等標準,決
定受評公司的信用等級;境外機構的信用評等仍歸 S&P 負責,適
用國際評等標準。依照過去經驗,同一公司在 TRC 與 S&P 的信
評等級大概相差一級;後者的評等標準略嚴於前者。對受評公司
而言,若只在國內發行債務憑證與權益證券,則可委託 TRC 負責
這些商品的評等任務,即能符合主管機關與投資人的要求。惟若
受評公司想在「國外」發行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以及存
託憑證 (例如,ADR、GDR 等),則因受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契約所
規範,相關評等工作便須委託 S&P、Moody’s 及 Fitch 等國際性評
等機構承辦。此外,TRC 還提供信評新聞、分析評論、評等報
告、評等歷史等資訊。
表 3-4 TRC 如何區分長期別債券之信用等級
信用等級 定義與說明
此為最佳的信評等級。該債券等級發行公司或債務人,相較於其他本
twAAA
國債務人,擁有極高的還本付息能力。
twAA 此等級與最高等級僅有些微不同,債務人有相當高的還本付息能力。
當環境及經濟條件不利於經營時,此等級受到的影響高於前述兩個等
twA
級,但仍有高的還本付息能力。
此等級的投資人仍受到適當保障,惟當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不利變動
twBBB
時,債務人的還本付息能力即大幅減弱。
此等級對投資人的債權確保已轉弱。由於長期存在不確定因素,以致
twBB 企業的財務運作暴露出不利的經營條件,債務人的財務承諾已嫌脆
弱。
此等級對投資人的債權確保已薄弱。債務人對財務承諾還有少許履行
twB
能力,但因周遭的營運、財務,和經濟條件均不利,隨時可能衝擊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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