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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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社會企業的法律規範與法律地位


                                  關於社會企業是否有必要立法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見
                              解。認為不須要立法的見解認為,社會企業可採用現行的法律組
                              織加以規範,沒有必要制定新的法律加以規範;且訂立專法反而
                              是對社會企業的一種束縛,如訂不好更可能壓垮了社會企業。認

                              為須要立法的見解則認為,社會企業是具備社會與經濟雙重目的
                              之民間組織,其既不同於純粹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也不同於純
                              粹非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由於本質屬性的不同,如不立法加以
                              規範,則社會企業有被濫用的可能。社會企業沒有明確的法律地

                              位,也將面臨合法性的挑戰。另觀諸英國、美國、韓國等國家已
                              發展社會企業相關法制,我國實有必要對社會企業進行立法。
                                  臺灣是否訂定專法雖有正反不同意見,政府部門目前有立法
                              委員提案「公益公司法」待立法院審議,前勞委會也曾提出「社

                              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民間團體也自行集結研擬「公益公司
                              法」提案。而在未有立法上路之前,對於社會企業的法律地位,
                              依據行政院「社會企業行動方案」的指示,以「先行政,後立
                              法」的推動方式,故目前經濟部係採登錄方式承認合法的社會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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