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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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公益信託對於社會企業的扶助  187



                                當然也有一種情形,即有些產品與 NPO 的使命並沒有直接關
                                聯,但確能幫助組織有盈收,例如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的礦泉

                                水、陶瓷,以及賀卡文具的販售。

                                (四)公益創投的獨立企業型社會企業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前任執行長陳淑蘭認為,所謂公益創投
                                企業組織,是指由一家或數家企業組織,甚至是 NPO (如贊助型)
                                出資協助成立新公司之外,也提供必要的管理支援,並監督新公
                                司的發展,直到其穩定成長時才放手讓其自立。這種社會企業的
                                營運獲利結股,出資者與企業組織以雙方約定的回饋金、利潤金

                                分配、公積金等貨幣方式回饋出資者指定的公益社團。
                                    Pelchat 認為這類社會企業即是一種營利公司,創設的特定目
                                的是為了使某一家或數家 NPOs 有利可圖。這種企業組織的營運

                                目標就是要產生利潤,使之能夠重新分配給一家或數家 NPOs;
                                此外,它與一般 NPOs 附設的庇護工廠亦不同,此營利公司從法
                                律觀點而言,絕非是某一家 NPO 的組織架構裡的一部分。它對
                                社會使命的影響是間接的,因為這類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以其
                                獲利而能提供資金給 NPOs。

                                    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於 2003 年創辦的「愛馨公益店」,由
                                於長年以來,臺灣社會福利 NPO 一直依靠社會大眾的愛心捐款
                                與政府及企業協助在維持;因此一旦經濟景氣變差,很多捐款也

                                會跟著縮水。有鑑於此,勵馨基金會的執行長紀惠容女士開始構
                                思如何建立自籌經費來源的方法,於是她和四名基金會董事各拿
                                出十萬元,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資本成立愛馨股份有限公司,並與
                                台鹽合作,販售國營事業「台鹽」的生技產品。紀惠容女士並與
                                出資董事約定,股東不拿一毛錢利潤,資本無息給公司生財,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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