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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4.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Factoring):前已撰述不再贅述。

                        5.  無追索權出口票據貼現業務  (Forfaiting):前已撰述不再

                           贅述。

                      (四)轉開信用狀


                          出口廠商  (又稱為中間商)  在接獲國外買主開來之主信用

                      狀  (Master  L/C),通常係因價格因素,需要另以信用狀向國內
                      供應商採購,但不希望國內供應商知悉其國外買主名稱與原貿
                      易條件,避免洩漏進口商資料暨防止進口商直接與國內供應商

                      聯繫,因此,出口廠商便以所持原主信用狀向其往來銀行申請
                      轉開背對背信用狀  (Back to Back L/C)  給該國國內供應商,由

                      該國國內供應商依轉開背對背信用狀內容出貨後向其往來銀行
                      申請辦理押匯,該押匯銀行將跟單單據送達轉開背對背信用狀

                      之開狀銀行後,通知主信用狀的出口廠商辦理贖單暨換單手
                      續,以符合原主信用狀規定下辦理出口押匯手續,此作業流程

                      便稱之為轉開信用狀。
                          由於轉開信用狀業務的過程牽涉甚廣,銀行在受理委託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1.  背對背信用狀仍需受信用狀統一慣例的約束。

                        2.  考量主信用狀押匯時債權確保的安全性,受理之開狀銀
                           行應以信用卓著者為宜。
                        3.  主信用狀若採空運提單,因不易掌握貨物控制權,故受

                           理轉開背對背信用狀時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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