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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4. 應收帳款收買業務 (Factoring):前已撰述不再贅述。
5. 無追索權出口票據貼現業務 (Forfaiting):前已撰述不再
贅述。
(四)轉開信用狀
出口廠商 (又稱為中間商) 在接獲國外買主開來之主信用
狀 (Master L/C),通常係因價格因素,需要另以信用狀向國內
供應商採購,但不希望國內供應商知悉其國外買主名稱與原貿
易條件,避免洩漏進口商資料暨防止進口商直接與國內供應商
聯繫,因此,出口廠商便以所持原主信用狀向其往來銀行申請
轉開背對背信用狀 (Back to Back L/C) 給該國國內供應商,由
該國國內供應商依轉開背對背信用狀內容出貨後向其往來銀行
申請辦理押匯,該押匯銀行將跟單單據送達轉開背對背信用狀
之開狀銀行後,通知主信用狀的出口廠商辦理贖單暨換單手
續,以符合原主信用狀規定下辦理出口押匯手續,此作業流程
便稱之為轉開信用狀。
由於轉開信用狀業務的過程牽涉甚廣,銀行在受理委託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1. 背對背信用狀仍需受信用狀統一慣例的約束。
2. 考量主信用狀押匯時債權確保的安全性,受理之開狀銀
行應以信用卓著者為宜。
3. 主信用狀若採空運提單,因不易掌握貨物控制權,故受
理轉開背對背信用狀時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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