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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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企業之營業週轉資金授信業務介紹



                        單,至於審核標準與核貸方式如下:

                          1.  額度:視廠商實際需要情形而定。
                            (1)  逐筆融資:以貸款金額扣除雙方約定存入保證金之淨

                                額為貸款最高金額。
                            (2)  額度內循環使用:應考慮廠商年度所需購料金額與其

                                存貨週轉次數相較,再斟酌價格變動等因素,核算貸
                                款最高額度,但核算額度時應考量扣除廠商在其他銀
                                行之額度。

                          2.  期限:一般以進口單據到達後的 15 天內為限,但銀行應
                             依 UCP600 規定,於收到單據後的 5 個營業日內決定接

                             受單據或主張拒付。
                          3.  利率:由銀行視資金成本與進口商業務貢獻度而訂。


                        (四)擔保出口商提貨或副提單背書


                            由於航運發達與銀行押匯作業時間因素,進口貨物往往會
                        比貨運單據先行到達開狀銀行或進口商的當地海關的情形,進

                        口商為避免支付額外的倉租或急欲提貨銷售等原因,向開狀銀
                        行申請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銀行一旦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

                        單背書,便會喪失對貨物的質權求償,進口商與開狀銀行也將
                        喪失對該筆信用狀主張拒付的權利。因此,以銀行經營信用管

                        理的角度辦理此項業務,銀行應首重於進口商的信譽、業務與
                        財務狀況,以及與銀行往來的良好紀錄與業務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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