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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案下單據由出口商直接寄給進口商而未經過銀行,但為

                           於約定期限屆滿時匯還出口商貨款而申請之外幣融資。


                          上開諸項貸款性質與購料貸款相同,惟差異在於並非透過
                      銀行開發「信用狀」之買賣方式,出口商先將貨物裝船出口,

                      檢具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等文件交由銀行以 D/A、D/P 方
                      式託收,或將提單等單據直接寄給進口商  (O/A),此類交易均

                      屬於先交貨後付款條件,由出口商先墊款  (或賒銷)  給進口
                      商,對出口商的風險較大,而進口商為償還上述款項向銀行申
                      請之融資,並由銀行直接匯還出口商墊款。有關授信條件之審

                      核與購料週轉金貸款相同,惟授信期限應扣除出口商已對進口
                      商賒欠之期限。


                      (三)進口押匯


                          開狀銀行接受進口商委託簽發信用狀,規定受益人在其履
                      行約定條件後,得簽發即期  (見票即付)  匯票,或免簽發匯票

                      僅憑所規定之單據,由開狀銀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為即期付
                      款者,即為進口押匯,又稱為即期信用狀  (Sight L/C)。

                          開狀銀行收到符合提示之單據並經審核無誤後,對國外出
                      口商之押匯銀行先行墊付信用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進口

                      商在約定期限內備款  (扣除開狀時自行結匯部分之進口押匯金
                      額)  贖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屬於極短期之進口融資。
                          銀行辦理進口押匯時,必須明瞭進口商的業務性質、財務

                      近況、進貨或存貨的內容等,俾利評估進口商能否備妥款項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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