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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案下單據由出口商直接寄給進口商而未經過銀行,但為
於約定期限屆滿時匯還出口商貨款而申請之外幣融資。
上開諸項貸款性質與購料貸款相同,惟差異在於並非透過
銀行開發「信用狀」之買賣方式,出口商先將貨物裝船出口,
檢具提單、商業發票、保險單等文件交由銀行以 D/A、D/P 方
式託收,或將提單等單據直接寄給進口商 (O/A),此類交易均
屬於先交貨後付款條件,由出口商先墊款 (或賒銷) 給進口
商,對出口商的風險較大,而進口商為償還上述款項向銀行申
請之融資,並由銀行直接匯還出口商墊款。有關授信條件之審
核與購料週轉金貸款相同,惟授信期限應扣除出口商已對進口
商賒欠之期限。
(三)進口押匯
開狀銀行接受進口商委託簽發信用狀,規定受益人在其履
行約定條件後,得簽發即期 (見票即付) 匯票,或免簽發匯票
僅憑所規定之單據,由開狀銀行或其指定之代理銀行為即期付
款者,即為進口押匯,又稱為即期信用狀 (Sight L/C)。
開狀銀行收到符合提示之單據並經審核無誤後,對國外出
口商之押匯銀行先行墊付信用狀項下單據之款項,再通知進口
商在約定期限內備款 (扣除開狀時自行結匯部分之進口押匯金
額) 贖領進口單據之融通方式,屬於極短期之進口融資。
銀行辦理進口押匯時,必須明瞭進口商的業務性質、財務
近況、進貨或存貨的內容等,俾利評估進口商能否備妥款項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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