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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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企業之營業週轉資金授信業務介紹



                             前融資,若出口商屆期無法返還出口前融資款項時,通

                             知銀行得依信用狀條件向開狀銀行求償。此項交易結合
                             了一般跟單信用狀  (Documentary  Credit)  與擔保信用狀

                             (Standby  Credit)  的功能,存在著下列風險與困擾,因
                             此,經授權或委託為讓購的通知銀行在辦理此項融資前
                             應事先明瞭之。

                             (1)  出口前融資的還款來源為出口押匯,出口商若無法履

                                約出口貨物,便不能辦理結匯還款,而經授權或委託
                                為讓購的通知銀行對出口商辦理紅條款  (預支條款)
                                信用狀墊款無法獲償,轉而向開狀銀行求償時,開狀

                                銀行雖未能取得出口貨物與單據,仍應對該通知銀行
                                負起償還義務。

                             (2)  出口廠商履行輸出契約,但無法提出符合信用狀所規
                                定的出口單據時,辦理出口前融資之通知銀行為規避

                                提示瑕疵單據而遭開狀銀行拒付之虞時,得轉向開立
                                紅  條  款    (預  支  條  款  )  信  用  狀  墊  款  的  開  狀  銀  行  提  出  求

                                償。
                             (3)  本項融資缺乏商品擔保。

                             (4)  紅條款  (預支條款)  信用狀墊款的通知銀行不負有辦
                                理出口前融資的義務。
                             相對地,通知銀行承辦此項業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紅條款  (預支條款)  信用狀的受益人才得申請墊款。
                             (2)  按紅條款內容撥款。

                             (3)  信用狀最後押匯期限為融資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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