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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條件端視貨物種類、買賣習慣以及事實需要而定,

                                 依國際慣例通常應約定的條件計有:品質、數量、
                                 價格、包裝與 Mark、保險、交貨、付款、仲裁、

                                 專利、商標、不可抗力,以及通知等 12 項條件。
                                 賣方報價時,報價的內涵應包括此 12 項最為重要

                                 的基本條件,報價經買賣雙方同意,買賣契約即告
                                 成立,故銀行在承作此項融資時,務必審慎查核買

                                 賣契約內容,尤其是 12 項必備條件,藉以判斷賣
                                 方有無能力供貨完成交易,作為准駁的依據。

                        2.  出口信用狀融資

                           出口商接到銀行認可之國外銀行開出之信用狀後,進行
                           出口商品生產與流通過程中,為解決其臨時性週轉資金

                           缺口,以信用狀正本向銀行申請融資的方式,謂之。當
                           出口商完成生產將商品裝船取得提單及其他信用狀項下

                           單據後,向銀行申請出口押匯或託收手續,以押匯款或
                           託收貨款作為此項融資的償還財源。銀行辦理此項業務
                           需考量的情形如下:

                           (1)  用途:供出口商憑其所收並得在押匯銀行辦理出口押

                               匯之信用狀辦理融資,以支應其裝船前購貨  (料)、加
                               工等週轉所需。
                           (2)  金額:每筆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信用狀有效金額之

                               一定比率為原則  (一般約為八五成)。

                           (3)  期間:以信用狀有效期限為到期日,一般以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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