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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條件端視貨物種類、買賣習慣以及事實需要而定,
依國際慣例通常應約定的條件計有:品質、數量、
價格、包裝與 Mark、保險、交貨、付款、仲裁、
專利、商標、不可抗力,以及通知等 12 項條件。
賣方報價時,報價的內涵應包括此 12 項最為重要
的基本條件,報價經買賣雙方同意,買賣契約即告
成立,故銀行在承作此項融資時,務必審慎查核買
賣契約內容,尤其是 12 項必備條件,藉以判斷賣
方有無能力供貨完成交易,作為准駁的依據。
2. 出口信用狀融資
出口商接到銀行認可之國外銀行開出之信用狀後,進行
出口商品生產與流通過程中,為解決其臨時性週轉資金
缺口,以信用狀正本向銀行申請融資的方式,謂之。當
出口商完成生產將商品裝船取得提單及其他信用狀項下
單據後,向銀行申請出口押匯或託收手續,以押匯款或
託收貨款作為此項融資的償還財源。銀行辦理此項業務
需考量的情形如下:
(1) 用途:供出口商憑其所收並得在押匯銀行辦理出口押
匯之信用狀辦理融資,以支應其裝船前購貨 (料)、加
工等週轉所需。
(2) 金額:每筆貸款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信用狀有效金額之
一定比率為原則 (一般約為八五成)。
(3) 期間:以信用狀有效期限為到期日,一般以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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