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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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徵信之基本規範
公司並應徵提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計
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即長式報告),上述報告亦得自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或台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下載。
二、海外分行之授信案件,得依海外分行當地之法令規定與
實務慣例,做為是否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依
據,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惟授信戶仍應出具其向所在
地國家稅捐機關申報之所得稅報表。
三、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者,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之自編
財務報表代替。
四、授信戶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
表如未能於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遇有授信案展
期、續約或申請新案時,得先依據其提供之暫結報表或
決算報表予以分析,惟授信戶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
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之承
諾書。會員以授信戶自行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辦
理徵信時,應徵取其聲明書,並責成授信戶限期補送會
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另基於企業新授信戶財務報表
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據以辦理授信,風險較大,各
會員宜自行訂定受理此類授信案件之相關規定,以資規
範。
五、對授信戶依前述規定提供之財務報表應注意其內容之正
確性及合理性,如發現其財務報表所列資料與其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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