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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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徵信之基本規範
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取得各項建檔查詢資料時,必須遵行
「僅供內部參考,不得對外公開」之準則,以及「對查詢徵信
資料,應嚴守機密」之原則。此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亦需於取得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向票據交換
所查詢借保戶之票據信用時,應注意票據交換所訂頒之「票據
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之規定,重點分述如下:
一、票據信用資料之定義:係指支票存款戶所簽發之票據,
有無發生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
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及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
委託之退票,各該退票有無因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
提付訖經票據交換所註記,以及該支票存款戶有無經拒
絕往來、經終止為其本票擔當付款人、偽報票據遺失經
法院判刑確定及其他足以顯示該支票存款戶票據信用狀
況之資料。
二、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之查覆內容:
(一) 第一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三年內退票總張數、
總金額及其他相關資訊。
(二) 第二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三年內退票總張數、
總金額、退票明細資料及其他相關資訊。
(三) 第三類:提供被查詢者最近一年內有無存款不足
退票及拒絕往來資料。
三、票據信用資料查詢之方式:
(一) 書面查詢:向票據交換所或經票據交換所同意透過
電腦網路提供票據信用資料之連線單位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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