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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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徵信之基本規範



                              資料。

                          七、個別公司戶  (或其他法人戶)、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戶
                              (或其他法人)  與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係分開

                              計算,查詢時應逐戶分別申請辦理。


                            此外,徵信人員也需注意借保人在自行及聯行間的信用情
                        形,包括支票存款帳戶有無存款不足、各類存款帳戶遭凍結提
                        領,債信履約有無不正常等情形。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關信用資料保存期限的規定
                        摘述如下: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二、授信戶資料之揭露期間:

                              (一)  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
                                    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
                                    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

                                    者,自辦妥清償註記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
                                    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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