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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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徵信之基本規範
資料。
七、個別公司戶 (或其他法人戶)、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戶
(或其他法人) 與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係分開
計算,查詢時應逐戶分別申請辦理。
此外,徵信人員也需注意借保人在自行及聯行間的信用情
形,包括支票存款帳戶有無存款不足、各類存款帳戶遭凍結提
領,債信履約有無不正常等情形。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關信用資料保存期限的規定
摘述如下: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二、授信戶資料之揭露期間:
(一) 逾期、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呆帳紀
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
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
者,自辦妥清償註記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
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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