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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徵信資料有不一致之情形,應向授信戶查證或請其提出
說明,並於徵信報告中詳實列示。
六、金融機構應於授信契約中約定,請授信戶要求受託查核
簽證之會計師將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副本送達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
七、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受處分警告或申誡者,
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如准予採
用,應註明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受處分停止執行業
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查核簽證者,其簽發之財
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於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
之二倍期間內不予採用,上述之二倍期間低於一年者,
以一年為準;受處分除名或撤銷公開發行公司查核簽證
之核准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不予
採用。
八、辦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之買方,該買方額度免計入授信
金額達新臺幣 3,000 萬元,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
報告之金額中。
依據公司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3,000 萬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 其 財 務 報 表 應 先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另外,財政部對於總授信
歸戶金額,包括一般放款、遠期信用狀及保證款項,達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之民營營利事業,其財務報表即需經會計師財
務簽證,信託投資公司及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授信業務時,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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