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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
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
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四、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與除名者永
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之日起揭露五年。
五、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揭露五年,但其他
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
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六、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徵信調查除「信用調查」外,財務分析亦是徵信作業的重
要事項,前已敘及。依「徵信準則」第 18 條規定,授信戶提
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稅捐機關
收件章 (或印有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
稅報表,並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最近年
度申報日期及收件編號是否相符),或附聲明書之自編
報表者為準。但辦理本票保證依法須取得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財務報表,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新臺幣 3,000 萬元
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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