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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三、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下;或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簡化
為:
(一) 短期授信
1. 企業之組織沿革。
2. 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 (含票信及債信
紀錄)。
3. 產銷及損益概況。
4. 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 (含本行及他行)。
5. 保證人及一般信譽 (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二) 中長期授信:除與上開短期授信第一項至第五項
規定相同外,另增加行業展望、建廠或擴充計畫
(含營運計畫) 兩項。
銀行對於授信案件之徵信,基本上係針對授信案件從事信
用調查與財務分析工作,其中對於借保戶所辦理之信用調查,
便是徵信作業的基本要項。信用資訊的來源,除了借保戶的往
來廠商、銀行同業及實地調查外,應用最為廣泛的應屬「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票據交換所」。因此,當徵信人
員自上述二機構取得信用資料時,自應注意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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