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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三、中小企業總授信金額在新臺幣 600 萬元以下;或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下且具有十足擔保者,其徵信範圍簡化
                             為:

                             (一)  短期授信
                                 1.  企業之組織沿革。

                                 2.  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一般信譽  (含票信及債信
                                    紀錄)。
                                 3.  產銷及損益概況。

                                 4.  存款及授信往來情形  (含本行及他行)。
                                 5.  保證人及一般信譽  (含票信及債信紀錄)。

                             (二)  中長期授信:除與上開短期授信第一項至第五項
                                  規定相同外,另增加行業展望、建廠或擴充計畫

                                  (含營運計畫)  兩項。










                          銀行對於授信案件之徵信,基本上係針對授信案件從事信

                      用調查與財務分析工作,其中對於借保戶所辦理之信用調查,
                      便是徵信作業的基本要項。信用資訊的來源,除了借保戶的往

                      來廠商、銀行同業及實地調查外,應用最為廣泛的應屬「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票據交換所」。因此,當徵信人

                      員自上述二機構取得信用資料時,自應注意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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