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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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徵信之基本規範



                        依該規定辦理。

                            有關會計師財務查核報告書之徵提,凡公司行號依「會計
                        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之財務報表,如:依證券交易

                        法編製之財務報表  (上市上櫃用途)、送經濟部決算報表及向金
                        融機構申請融資用之財務報表等,不論用途為何,均可做為財

                        務分析之用。至於稅務報表、客戶自編報表與上市公司之核閱
                        報表,均未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
                        理查核,故不得據以取代會計師財務簽證之財務報表。

                            金馬地區目前尚無登錄執業之會計師,對於金馬地區民營
                        營利事業授信戶授信餘額達 3,000 萬元者,則逕依個案申請財

                        政部准予免辦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日後如有會計師前往該地
                        區登錄執業,仍須依規徵提。「授信準則」第 20 條之規範:

                        授信戶依規定所提供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應做為授信
                        審核之重要依據。對會計師簽發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之

                        授信申請案件,應瞭解並註明其簽發原因。對會計師簽發保留
                        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授信申請案件,若參酌其他

                        因素准貸時,應加強後續覆審追蹤。
                            財務分析之重要財務比率說明如下:
                          一、短期償債能力分析

                              (一)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係測驗清償短期

                                   負債能力及流動資本是否充實,換言之,即每 1 元
                                   短期負債,有幾元流動資產可供清償之後盾,以流
                                   動資產清償短期負債後,是否尚有餘額可供週轉運

                                   用,一般認為本比率應大於 200%,且愈大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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