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9 - 國際金融市場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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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章〡銀行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管理 379
2 加總信用風險。對同一個交易對手的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的信用風險,必須在考慮強制性的「對沖協定」 (netting agreement)
下,予以加總,信用風險要隨時計算並與信用限額相比較。若無簽訂
「對沖協定」,則無法將正價值與負價值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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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總, 而僅能考慮正價值部位的信用風險。因為一旦對手違約,這
些正價值部位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將產生部位重置的損失,亦即反向平
倉的損失。例如,以 30.30 的台幣/美元匯率賣出遠期美元,到期時的
即期匯率為 30.00,銀行對賣出的每一美元有正的價值 0.30 元台幣 (=
30.30-30.00)。然而,若對手違約,則平倉的方式是以市價賣出,而
每一美元蒙受損失 0.3 元台幣。
3 獨立的信用風險管理。銀行必須有獨立的信用風險管理部門,
其有分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能力,並能執行以下的職責:
(1) 核准信用風險衡量標準;
(2) 設定信用限額並監督其使用情形;
(3) 不斷監控信用風險;及
(4) 不斷監控及安排降低風險的措施。
4 信用強化 (credit enhancement) 措施。銀行應該分析信用強化和
有關降低風險之措施的成本與效益,並在契約中規定。當對手信用評
等下降等情況發生時,有提前結束交易或要求對方提供抵押品的權
利,交易的雙方皆需要考慮未來潛在的資金調度能力。銀行之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的信用風險管理架構,可以如圖 15-3。
8 所謂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有正的價值,是指我方有利潤,對手有損失的情況;而
負的價值,則表示我方有損失,對手有利潤的情況。但因尚未到期,故僅是以市
價來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