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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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棄免稅 (變更身分) 依法申請
有鑒於按加值課稅體系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
時,由於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下一手銷售時將按全額
課稅,以致產生追補效果而不利於適用免稅之營業人,為使其
作有利之選擇,爰明訂得經財政部核准放棄免稅改按一般稅額
課稅,但核准後 3 年內不得變更。
例如營業人在建廠期間或購置大量機器設備時,通常進項
稅額會大於放棄免稅時之銷項稅額,此時宜考慮放棄免稅,以
使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的部分能退抵。然而,考慮放棄適用
免稅規定時,應預計 3 年內的進項稅額總額是否大於銷項稅額
的總額,因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核准後 3 年內不能變更,
若 3 年內銷項稅額總和大於進項稅額時,放棄適用免稅即為不
利。
六、總分支機構採合併繳稅
營業人若同時設有總、分支機構者,依規定可以採總、分
支機構分別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也可以由總機
構合併報繳。基於營業人納稅資金成本的考量,宜採用合併報
繳較為有利。因為依目前營業稅稽徵實務作業方式,總、分支
機構分別報繳時,各總、分支機構若分別有應納及溢付營業稅
額者,並不能互抵以淨額納稅,以致會有某分支機構有應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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