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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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事項:依財政部解釋函令,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

                      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

                      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
                      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

                      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例如:台北公司  (採 12 月制)  僅兼營投資業務,於當年 8

                      月間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當本年度
                      除全年盈餘增資取得股票股利收入新臺幣 200 萬元  (可扣抵稅

                      額 20 萬元)  外,均為應稅銷售收入。設 11、12 月當期應稅銷

                      售額  (全部為內銷)  為新臺幣 800 萬元,無銷貨退回或折讓;
                      進項  (均屬進貨及費用支出)  為新臺幣 500 萬元  (不含營業

                      稅),內含購進酬勞員工貨物新臺幣 50 萬元及交際費 20 萬

                      元,均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當年度 1~10 月各期應稅銷售額
                      合計新臺幣 4,000 萬元,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為新臺幣 175 萬

                      元。

                          答:該筆股利收入淨額在申報當年 7、8 月份營業稅時,

                      得暫時不列入免稅銷售額,惟應併同當年 11、12 月份按當年
                      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並應採 403 申報書申報繳稅。

                      (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包含「現金股利」

                      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
                      資配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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