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中小企業稅務管理
P. 72
應注意事項:依財政部解釋函令,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
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
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列入
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
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例如:台北公司 (採 12 月制) 僅兼營投資業務,於當年 8
月間取得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當本年度
除全年盈餘增資取得股票股利收入新臺幣 200 萬元 (可扣抵稅
額 20 萬元) 外,均為應稅銷售收入。設 11、12 月當期應稅銷
售額 (全部為內銷) 為新臺幣 800 萬元,無銷貨退回或折讓;
進項 (均屬進貨及費用支出) 為新臺幣 500 萬元 (不含營業
稅),內含購進酬勞員工貨物新臺幣 50 萬元及交際費 20 萬
元,均取得統一發票扣抵聯。當年度 1~10 月各期應稅銷售額
合計新臺幣 4,000 萬元,已申報扣抵進項稅額為新臺幣 175 萬
元。
答:該筆股利收入淨額在申報當年 7、8 月份營業稅時,
得暫時不列入免稅銷售額,惟應併同當年 11、12 月份按當年
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並應採 403 申報書申報繳稅。
(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申報之股利,包含「現金股利」
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
資配股部分。)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