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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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章 證券投資與其利得的經營策略
第 9 節 創業投資公司的股權投資
一、銀行投資創投的上限是其股本 5%
銀行法對銀行的直接投資或參與創業投資公司的額度,以不超過基金規
模的 5%為限。亦即,若其預定的資本總額為 10 億元,那銀行只可參與 5 千
萬元。
二、提創投審議委員會審議
在評估投資的可能性時,一般銀行都會提交其內部的投資審議委員會審
議。該委員會或係由一位副總經理擔任主席,邀請創投公司及其基金管理公
司至本行辦理營業計劃、投資規範及基金運用等有關的說明會。
若審議委員有意見,也當場提問,請他們答覆,並修改投資規範。等他
們報告完畢退席後,銀行的投資審議委員再交換意見。若多數決同意,再提
請董事會核議。若能通過,再確定予以投資。
現在,很多商業銀行納入金控以後,銀行或許就不再直接參與創投的投
資,而由金控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參與創投的投資。
三、參與創投公司的經營監督
為監督創投公司的業務,銀行有時聯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爭取
董事或監察人的席位。
創投公司邀請銀行與國發基金參與投資的目的,除在取得資金 (銀行最
高為資本的 5%,國發基金為 30%),加強股東陣容 (派任董監事) 外,還想得
到其專業能力的參與及監督。
在過去,有許多創投公司得到銀行與國發基金的參股,其一般績效尚稱
良好。去參加他們的董事會,除監督外,還可得到外界的產業與景氣變動訊
息。此意見對銀行的決策很有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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