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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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章  證券投資與其利得的經營策略



                                 第 9 節  創業投資公司的股權投資



               一、銀行投資創投的上限是其股本 5%


                    銀行法對銀行的直接投資或參與創業投資公司的額度,以不超過基金規
               模的 5%為限。亦即,若其預定的資本總額為 10 億元,那銀行只可參與 5 千

               萬元。



               二、提創投審議委員會審議


                    在評估投資的可能性時,一般銀行都會提交其內部的投資審議委員會審
               議。該委員會或係由一位副總經理擔任主席,邀請創投公司及其基金管理公
               司至本行辦理營業計劃、投資規範及基金運用等有關的說明會。

                    若審議委員有意見,也當場提問,請他們答覆,並修改投資規範。等他
               們報告完畢退席後,銀行的投資審議委員再交換意見。若多數決同意,再提

               請董事會核議。若能通過,再確定予以投資。
                    現在,很多商業銀行納入金控以後,銀行或許就不再直接參與創投的投

               資,而由金控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參與創投的投資。


               三、參與創投公司的經營監督


                    為監督創投公司的業務,銀行有時聯合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共同爭取

               董事或監察人的席位。
                    創投公司邀請銀行與國發基金參與投資的目的,除在取得資金  (銀行最

               高為資本的 5%,國發基金為 30%),加強股東陣容  (派任董監事)  外,還想得
               到其專業能力的參與及監督。

                    在過去,有許多創投公司得到銀行與國發基金的參股,其一般績效尚稱
               良好。去參加他們的董事會,除監督外,還可得到外界的產業與景氣變動訊
               息。此意見對銀行的決策很有參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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