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銀行主管專業速成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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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總務處的主要支援策略
禁止內線交易規定之適用範圍,包括:
1. 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受指
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
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2. 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3. 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 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 6 個月者。
5. 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另依同條第 5 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該
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其持股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
名義持有者。
三、歸入權的避免
為補充內線交易禁止規定之不足,證券交易法第 62 條之 3 更有歸入權的
規定。歸入權也是一種短線交易的禁止規定。公司內部人,利用內部消息買
賣股票,在六個月內買進或賣出其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其獲得利益應歸屬
於公司。因此,歸入權是民事責任,原告為公司本身或公司股東 (因為股東
負公司盈虧最後的責任,是公司真正的老闆),被告為內部人、準內部人或其
利用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者。若這些人員買賣股票獲得利
益,均屬「歸入權」的對象。
歸入權原規定買賣標的,為上市 (櫃) 公司「股票」;現擴大為具有「股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亦即,在六個月內從事公司同種類或不同種類具股權
性質的有價證券,均應依法計算其短線交易利益,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
司。
除股票外,包括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購股權公司債、認購股權憑證、認
購 (售) 權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換股權股證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都是這裡所謂「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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