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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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
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3)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
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4) 境外基金。
(5) 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
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
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
產抵押債權證券。
檢視上表可以發現,全權委託及非全權委託都可以投資銀行存
款,國內外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共同基金及受益證
券。惟全權委託之投資標的較非全權委託多了下列標的:
1. 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外國
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2. 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3. 證券相關商品。
而非全權委託較全權委託之投資標的,多了結構型商品。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
於證券交易法第 6 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
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目前保險公司尚未有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者,故並無全權委託之投資型保險,而是由保險公司委託經營
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信或投顧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實務上
稱為「類全委」投資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