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5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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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外國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
                               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3)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

                               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4) 境外基金。
                            (5) 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

                               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
                               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
                               產抵押債權證券。


                                  檢視上表可以發現,全權委託及非全權委託都可以投資銀行存
                             款,國內外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共同基金及受益證

                             券。惟全權委託之投資標的較非全權委託多了下列標的:
                                1.  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外國

                                  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浮動利率中期債券。
                                2.  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3. 證券相關商品。


                                  而非全權委託較全權委託之投資標的,多了結構型商品。

                                  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
                             於證券交易法第 6 條之有價證券者,應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
                             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目前保險公司尚未有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者,故並無全權委託之投資型保險,而是由保險公司委託經營

                             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信或投顧公司代為運用與管理,實務上
                             稱為「類全委」投資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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