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4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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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14-2  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及非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之比較


                          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非委任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1) 銀行存款。                            (1) 銀行存款。
                      (2) 公債、國庫券。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3) 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                  (3) 境外基金。

                          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                   (4)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票。                               (5)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
                      (4) 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
                      (5)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                     信託受益證券。

                          等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                  (6)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
                          公司債。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6)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共同                 (7) 各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8) 金融債券。

                      (7) 臺灣存託憑證。                          (9)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
                      (8)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                    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債,或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
                      (9)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                    市場交易之公司債。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                  (10)結構型商品。
                          託受益證券。                           (11)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
                      (10)外國有價證券。                             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
                      (11)證券相關商品。                             抵押貸款協會所發行或保證之不動

                      (12)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的。                       產抵押債權證券。
                      前項第 10 款所稱外國有價證券,以下                  (12)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列各款為限:

                      (1) 外國中央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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