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3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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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保險的給付內容




                             一、年金保險的給付



                             (一)年金累積期間之給付

                                  若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前 (即年金累積期間)  身故,通常年金
                             保險契約規定保險公司須將已繳保險費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給

                             要保人。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約定之年金累積期間屆滿仍生存時,要保人
                             得選擇由受益人一次領取遞延期滿保險金。


                             (三)年金給付期間之給付

                                1. 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約定之期間 (年金給付期間)  內仍生存
                                  時,保險公司分期給付年金金額。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

                                  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
                                  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 (或保證金額) 內不在此限。

                                  (1)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保險公司以當時之保單現金價值 (如有
                                      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年

                                      金商品之預定利率、當時主管機關核定之年金生命表及保證
                                      金額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2)  其計算方式為:每期年金金額=年金給付當時年金保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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