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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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並且不退還其本息之餘額,故又稱為不退還生存年金
(Annuity-No Refund)。此種年金為終身生存年金種類中最單
純的方式。
此種年金係以年金受領人的生存做為給付年金的要件,
保險人於約定日期起開始按期給付一定金額,直至年金受領
人死亡為止,並無最低給付次數的保證。
(2) 最低保證年金 (Guaranteed Minimum Annuity)
為適應某些年金購買者因擔心早期死亡將損失其本金的
心理,故設計有最低保證年金商品的規定。可分為下列兩
種:
a. 保證期間終身生存年金 (Life Annuity with Period Certain)
不論被保險人生存多久,保險公司保證一定會給付一
特定期間,如 5 年、10 年、20 年等,該期間稱為「保證期
間」。假設被保險人於該保證期間內死亡,則保險公司繼
續給付年金給身故受益人,若被保險人超過該給付期間仍
生存時,保險公司仍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例
如:保證期間 10 年之年金保險,被保險人領取第 5 年年金
後身故,則保證期間尚未領取之 5 年年金,保險公司將繼
續給付給身故受益人。若被保險人超過 10 年仍生存時,保
險公司仍繼續給付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
b. 保證金額終身生存年金;退還年金(Refund Annuity )
不論被保險人生存多久,保險公司保證一定會給付一
特定金額,該金額稱為「保證金額」。通常為保險費總
額,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未領足之保證金額,則保險公司
將退還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