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解讀金融業務完全手冊-證券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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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牛熊證觸及回收價時之剩餘價值
在臺灣,牛熊權證的下上限價格應介於發行時標的股票之收盤價
格與履約價格 (含) 之間,牛證的下限價格應達發行時標的股票收盤價
格的 90% (含) 以下,熊證的上限價格應達發行時標的股票收盤價格的
110% (含) 以上。發行之後,若標的股票收盤價達到牛 (熊) 證的下 (上)
限價格時,當日則視同該權證的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
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股票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
價採自動現金結算,其剩餘價值計算如下:
牛證剩餘價值=(標的證券觸及回收價後次一營業日所有成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價-履約價)×行使比例 (5-19)
熊證剩餘價值=(履約價-標的證券觸及回收價後次一營業日所有成交
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行使比例 (5-20)
三、投資牛熊證之風險
1. 強制收回
當標的證券收盤價觸及限制價時,牛熊證將提前到期並終止
上市,投資人僅能收回少量之剩餘價值。當牛熊證強制收回後,
即使標的證券價格反轉,該檔牛熊證也不會繼續在市場上交易,
因此,投資人在買賣牛熊證前應先考慮本身的風險承受度。
標的證券價格與限制價相差愈大之牛熊證,強制收回的機率
愈低,但槓桿倍數相對較小;反之,標的證券價格與限制價相差
愈小,槓桿倍數較大,但強制收回的機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