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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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團企業」的定義,按目前我國公司法、銀行法及相關法

                                令對集團企業的認定,尚無完整足以說明或規範國內目前集團企
                                業之關係或關聯企業型態。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對關係企業定義,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
                                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及相互投資之公司關係之企業者。如

                                以現今集團企業關係的型態來看,現在實質上,如大股東家族親
                                屬、股東法人及自然人 (或未具法律婚姻關係之自然人),不僅涉

                                及股權分散,也涉及實質控制權 (如:董事席次、董事會主導
                                權、上下層經營關係之股權控制等),抑或集團與集團間交叉持股

                                之重疊關係,在形式或實質認定上,除有其困難與複雜度外,其
                                形成之實質型態,已超越公司法對關係企業之認定範圍。

                                    按公司法所謂控制公司、從屬公司的定義,係指公司持有他
                                公司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此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

                                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亦為從屬公司。而又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

                                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暨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
                                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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