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7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367
361
「集團企業」的定義,按目前我國公司法、銀行法及相關法
令對集團企業的認定,尚無完整足以說明或規範國內目前集團企
業之關係或關聯企業型態。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對關係企業定義,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
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及相互投資之公司關係之企業者。如
以現今集團企業關係的型態來看,現在實質上,如大股東家族親
屬、股東法人及自然人 (或未具法律婚姻關係之自然人),不僅涉
及股權分散,也涉及實質控制權 (如:董事席次、董事會主導
權、上下層經營關係之股權控制等),抑或集團與集團間交叉持股
之重疊關係,在形式或實質認定上,除有其困難與複雜度外,其
形成之實質型態,已超越公司法對關係企業之認定範圍。
按公司法所謂控制公司、從屬公司的定義,係指公司持有他
公司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此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
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亦為從屬公司。而又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
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暨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
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