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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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風險監控


                                 銀行應建立完整監控作業流程,以監控並定期檢視風險承擔
                             與風險管理執行程序之運作情形。其管理作業方式為:

                               1.  須明訂風險限額制定及管理辦法,並經由董事會或授權單位

                                  核准後施行,據以控制各項可量化風險數額。
                               2.  須制定各項風險之適當監控頻率、超逾風險限額之處置措施
                                  與逐級呈報機制。

                               3.  董事會或轄下功能性委員會須定期檢討風險限額與銀行承擔

                                  能力,並因應市場狀況或業務策略之變動重新評估。
                               4.  須訂定一套將整體風險資本限額合理分配至各業務部門的配
                                  置方法與程序,且於相關文件中載明之。

                               5.  須定期向董事會陳報各業務單位風險調整後之績效評估、各

                                  類風險之實際資本配置與曝險情形。
                               6.  須定期進行回顧測試,將實際結果與風險衡量估計值比較,
                                  以檢驗其準確性及可信賴程度。



                             三、風險揭露


                                 銀行應對可能承擔之風險與因作業而必然會發生之風險,經
                             由風險揭露與檢討,期能定期檢視銀行經營風險之曝險額,銀行

                             風險管理機制應定期檢討風險管理資訊揭露之有效性,並定期採
                             下列方式:

                               1.  明訂經董事會核准之資本計提資訊揭露政策 (包括辦理揭露
                                  之內部控管程序),以確保資訊揭露之有效性及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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