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36

30




                                 2008 年間台灣最「苦」的產業,不外乎 DRAM 產業,面臨

                             景氣連壞 21 個月的 DRAM 產業。貸款接二連三到期,現金幾乎
                             燒光,一波營運危機早已風雨欲來。又台灣面板廠在當時因產業

                             不景氣因素衝擊下,不但產品售價已跌破其現金成本外,更棘手
                             的是,因為韓圜比新臺幣多貶五成之多,相對韓國廠商之競爭力

                             平白多了五成,產生韓國業者殺價競爭以掠奪市占率。


                             3.2  擔保物風險



                               銀行所徵擔保品,除依銀行法第 12 條所稱擔保者:
                               1.  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2.  動產或權利質權。

                               3.  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4.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
                                  機構之保證。


                                 尚徵取有價證券為擔保物,而以有價證券為擔保,除上市
                             (櫃)  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券有其公開市場交易行情外,對未上市

                             (櫃)  公司股票亦採以每股淨值為其鑑估值之參考指標。唯獨是不
                             動產為擔保之鑑估,因未有公正客觀之競標市場,致不動產放款

                             往往易遭人為操控其價值。
                                 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向授信客戶或其利害關係人徵取不動產

                             為擔保之目的,係為降低授信風險,以「物」的信用來彌補債務

                             人信用的不足。當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得處分其擔保品,
                             以抵償債權,亦即藉由擔保品之徵提,以為放款歸收的第二道防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