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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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甲、乙、丙、丁、戊、已、庚等七人 (以下稱甲等七人) 向 A
建設公司承購「向陽大地」七層樓華廈各乙戶,嗣後甲公司倒閉,
原承作該建案之營造商 B 營造公司 (以下稱 B 公司) 以 A 公司尚積
欠其工程款尚有新台幣 (以下同) 3,000 萬元未清償,而主張其對該
建案之建物有法定抵押權,故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後發動強
制執行;甲等七人遂向法院主張 B 公司於承攬該建案工程時,已
出具拋棄民法第五百一十三條法定抵押權之切結書給融資的大富銀
行,提起先位聲明為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備位聲明為辦理該建
案建物法定抵押權登記及拋棄登記。假設您是甲等七人之一的承購
戶,您應如何主張維護您的權益?有無勝訴的把握?
本案問題癥結點有三:
1. B 公司之法定抵押權是否因其出具拋棄切結書而消滅?
2. B 公司與大富銀行間拋棄法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相對效力,
是否及於 A 公司及其承購戶甲等七人?
3. 甲等七人是否得主張其等係善意承購受讓本案建物,故不受 B
公司之法定抵押權效力所及?
茲分別解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