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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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 100年度地方型SBIR補助之申請





                             (一)申請對象


                                  本計畫之申請對象為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申請
                             機關)。



                             (二)申請經費額度

                             1.  各申請機關向經濟部申請之雙倍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

                                 2,000 萬元為限。
                             2.  申請機關應於年度法定預算中預先匡列執行地方型 SBIR 之經

                                費,向經濟部申請雙倍經費以辦理本計畫,意即申請機關如匡

                                列 1,000 萬元經費,經濟部將匡列雙倍經費 2,000 萬元。
                             3. 申請機關匡列之經費可內含 10%作為執行地方型 SBIR 所需之審

                                查費等衍生行政費用,意即核定補助執行地方型 SBIR 計畫廠商
                                之經費中,有 69%來自經濟部,31%來自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地方政府編列 1,000 萬元,經濟部協助 2,000 萬元,合計
                                3,000 萬 元 為例; 地 方政府 預 算可內 含 行政費 用 1,000 萬元

                                ×10%=100 萬元,剩餘可補助廠商之經費 3,000 萬元-100 萬
                                元=2,900 萬元,來自本部經費 2,000/2,900=69%,來自地方

                                政府 900/2,900=31%)。
                             4.  經濟部核予之相對經費需全數用於補助執行地方型 SBIR 計畫之

                                廠商,且補助科目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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