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5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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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00年度地方型SBIR補助之申請
(一)申請對象
本計畫之申請對象為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申請
機關)。
(二)申請經費額度
1. 各申請機關向經濟部申請之雙倍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
2,000 萬元為限。
2. 申請機關應於年度法定預算中預先匡列執行地方型 SBIR 之經
費,向經濟部申請雙倍經費以辦理本計畫,意即申請機關如匡
列 1,000 萬元經費,經濟部將匡列雙倍經費 2,000 萬元。
3. 申請機關匡列之經費可內含 10%作為執行地方型 SBIR 所需之審
查費等衍生行政費用,意即核定補助執行地方型 SBIR 計畫廠商
之經費中,有 69%來自經濟部,31%來自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以地方政府編列 1,000 萬元,經濟部協助 2,000 萬元,合計
3,000 萬 元 為例; 地 方政府 預 算可內 含 行政費 用 1,000 萬元
×10%=100 萬元,剩餘可補助廠商之經費 3,000 萬元-100 萬
元=2,900 萬元,來自本部經費 2,000/2,900=69%,來自地方
政府 900/2,900=31%)。
4. 經濟部核予之相對經費需全數用於補助執行地方型 SBIR 計畫之
廠商,且補助科目以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