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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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者所有 (含其他計
                                  畫書上所載,除轉分包等履行輔助人以外之共同執行廠商);

                                  惟政府基於國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為研究之目的,以無償、
                                  不可轉讓、非專屬實施該研究成果。

                             五、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者現況及事實相
                                  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

                                  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責任並接受處置。
                             六、同一廠商同時執行不同之研發計畫時,累計每年度總補助金額

                                  原則不得超過 500 萬元,但參與「研發聯盟」計畫部分排除
                                  計算。

                             七、申請廠商需於計畫書中說明曾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之研發重

                                  點、執行成效及本案之關聯性。若為 SBIR 延續計畫需進一步
                                  說明預期效益之達成情形 (如對公司營運狀況及市場推廣等影
                                  響)。

                             八、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並執行計畫者,補助款直接撥付聯盟之簽

                                  約代表廠商,故共同執行之各廠商應預先協議訂定分攤對應之
                                  自籌款,並負連帶給付責任,且須列出各廠商負擔金額明細,

                                  作為契約書之附件。成員若於執行期間中途退出時,其他繼續
                                  參與者應分攤退出者之自籌款。

                             九、申請「研發聯盟」計畫所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
                                  所稱之「聯合行為」,請另依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

                                  請許可。
                             十、本辦法僅適用於公司新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之技

                                  術或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請領
                                  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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