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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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退回
全部補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
助。
十二、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
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
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三、廠商不得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
關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
全與功能。
十四、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7 條:受補
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 2 年內,不得於我國管
轄區域外生產該研發成果。但經濟部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但違反此項規定者,經濟部得終
止補助契約,並限制其於 5 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