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2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P. 352

334






                        十一、簽約計畫如經查證已獲政府其他補助者,除解除契約並退回
                               全部補助款外,並自解約日起 5 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
                               助。

                        十二、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

                               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
                               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三、廠商不得因申請本計畫補助,誇大研發成果,致第三人或相
                               關大眾誤認經濟部保證研發成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

                               全與功能。
                        十四、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第 17 條:受補

                               助者於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產生日起 2 年內,不得於我國管

                               轄區域外生產該研發成果。但經濟部核准或事先於補助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但違反此項規定者,經濟部得終
                               止補助契約,並限制其於 5 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