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8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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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廠商所提計畫以補助上限為 100 萬元之研究開發計畫且計
                          畫期程一年內為限。本部將不再受理上述計畫之申請,但其所
                          屬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未辦理或已截止受理者,不在此限。

                       3.  申請機關應恪遵本部核定之申請書,自行公開受理廠商所提研

                          究開發計畫之申請、審查、簽約、撥款及管考等相關程序。如
                          有廠商申請先期研究計畫或補助款需求高於 100 萬元之研究開

                          發計畫,申請機關除不予受理外,應主動將該等計畫移請本部
                          受理申請。

                       4.  申請機關受理廠商申請時,應先行查核廠商有無以相同計畫重
                          複向本部或其他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獲得補助,且為防範

                          此情形,申請機關須於計畫核定後,將核定通過計畫之名稱及

                          摘要、執行廠商之基本資料函知本部 SBIR 計畫專案辦公室,俾
                          利建檔備查。
                       5.  申請機關應將本部核予之協助經費善妥管理並專款專用,不得

                          與其他任何非本計畫款項混淆,本部及受本部委派之會計稽核

                          人員及審計機關之相關人員得視需要查閱申請機關之與本計畫
                          相關之文件、單據及帳冊。

                       6.  本部得於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查訪本計畫執行情形。另申請
                          機關需於本計畫所補助執行之所有計畫結束後十日內,向本部

                          提交結案報告 (格式如附件五),並應配合計畫成效追蹤及參與
                          相關成果發表及展示。

                       7.  為順利推動本計畫,申請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
                          籌協調工作,俾利聯絡。

                       8. 申請機關未依照本作業須知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
                       9.  本申請須知未盡事宜,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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