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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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信保基金之保證對象






                        一、信用保證對象之基本資格


                        (一)中小企業:


                            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惟不含金

                        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

                        列標準之企業 (不含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1.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

                             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  除上述以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申貸戶 (不含財團法人)  取有之下列證照得視同依法辦理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1) 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之開業執照。

                               (2) 幼稚園、托兒所或托育中心之立案證書。

                               (3)  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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