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6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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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信保基金之保證對象
一、信用保證對象之基本資格
(一)中小企業:
符合行政院核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惟不含金
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
列標準之企業 (不含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
1.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
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2. 除上述以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
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
※申貸戶 (不含財團法人) 取有之下列證照得視同依法辦理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1) 醫療保健服務業或建築師事務所之開業執照。
(2) 幼稚園、托兒所或托育中心之立案證書。
(3) 私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私立安養機構、私立養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