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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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如僱用勞工未滿五人),非屬
應辦理勞工保險者,得以金融機構徵信結果認定,並請企業提供具
結以資證明。
(四)前一年度營業額
1. 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其未經
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1) 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或印有稅捐機關戳記之網路申報所得稅報表) 所列之
營業收入之數額 (營收淨額) 為準。
(2) 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
數額為準。
(3) 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
之營業額推定為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
2.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
依各期已申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五)其他相關規定:
1. 經核定免營業稅者,如無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依銀行公會規定,企業受信歸戶金額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
者,得依企業自編之財務報表經授信單位徵信調查後認定。
2.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如醫師、幼稚園、托兒所等,其
每年業務收入,得以其帳載辦理結算申報資料,或由稅捐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