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5 - 中小企業財務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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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經金融機構依法訴追,仍無法部分或全部受償時,即需由信
保基金依保證成數分擔融資損失。
茲以下例說明企業申請融資信用保證之程序:
甲公司因營運需要,以土地及廠房為擔保品,向乙銀行申請
2,000 萬元之週轉融資,惟擔保價值僅 1,000 萬元;乙銀行經徵信
及審核後,認為甲公司有發展潛力且申貸金額符合營運所需,原則
同意貸放,但因擔保品不足,在取得甲公司同意後,其中 1,000 萬
元銀行以擔保放款自行承作。然而,另 1,000 萬元需填具專案申請
書並檢附相關財務資料,向信保基金申請信用保證;信保基金經審
查後,則同意提供 6 成之信用保證,並核發信用保證函給予乙銀
行。爾後,乙銀行則依信保基金信用保證函所載條件撥款予甲公
司,並將所撥貸款項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依保證金額按年費率及移
送保證期間於 7 個營業日內,代信保基金向甲公司計收保證手續
費,以完成送保程序。
上例中甲公司所取得之 1,000 萬元週轉融資,信保基金及乙銀
行分別負擔 6 成及 4 成之授信風險,亦即信保基金負擔之風險為
600 萬元,乙銀行負擔之風險為 400 萬元;嗣後如甲公司發生逾期
延滯情形,乙銀行得向信保基金提出代位清償申請,信保基金將代
償 600 萬元交付乙銀行,則乙銀行僅損失 40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