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暨最新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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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單據之種類
1. 保險單 (Insurance policy):
為保險人簽發予被保險人確認保險契約成立之正式憑證,其上載
有投保貨物之名稱、數量、運送相關資料、投保金額、投保保險種類
(含基本險及附加險)、承保範圍及所有保險之條款,為一獨立之保險
契約;保險單係被保險人索賠之主要憑證,也是保險人理賠之依據。
2. 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 or declaration):
保險實務上有統保單 (Open Policy) 之簽發,承保約定期限內被保
險人全部進出口所須之保險業務,是一種概括預約之保險契約,平常
貨物進出口時,為配合銀行作業對保險單據之要求,保險公司會依據
該統保單另行簽發分保單-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certificate) /聲明書
(declaration),其效果與一般保險單並無二致,只是內容較為簡單,其
保險有關之約定 (保險條款),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並未記載,概以原
統保單為準。
3. 投保通知書 (Cover note):
主要為保險經紀人 (Insurance broker;但 UCP600 刪除保險經紀人
之措辭,理由參考本節第三點 (二) 之 2) 發給要保人之通知書,說明
已經按照要保人之委託與保險人洽辦保險契約中;此外,其對保險人
無任何拘束力,且未記載詳細之保險契約內容,不具保險單據之效
力。